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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远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瑞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04民初4440号
原告:福建省远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瑞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远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瑞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远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瑞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28元,减半收取3214元,由原告福建省远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