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324民初479号
原告:***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甘泉路398号新城电力产业大厦12楼西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3903817F。
法定代表人:陈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琦,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琨,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北二环消防大队向东300米赤山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3943773527。
法定代表人:江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家贵,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鼎容公司)与被告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亚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鼎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琦、杜琨,亚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家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鼎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空调设备及安装款618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签订星光影视城中央空调系统购销及安装合同,就原告供应被告安徽省泗县星光影视城中央空调系统工程空调系统及安装达成约定,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空调主机系统及安装,合同总金额938000元,被告于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2万元,二层办公区内结束及室内外机安装结束后,由被告在2015年5月21日前再支付给原告90000元,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95%,留5%质保金壹年后无息返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按时足额完成供货安装,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尚拖欠原告中央空调系统及安装款618000元未能支付。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亚非公司辩称:原告起诉所述合同是真实的,工程也已经实际施工,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不低于32万的款项。因合同约定60日内完成工程,合同本身是补签合同,从补签之日开始到原告实际完工时间,实际已经远远超过60天。据被告现有人员述说,可能还存在部分工程没有完全做好,主要是没有调试好。原告未就施工情况提交验收单。鉴于被告实际控制人、股东等人因刑事犯罪被羁押,相关结账情况,工程款支付具体数额,财务会计已经被查封、拿走,无法对账。造成已结算多少不清楚。请法庭依法判决。原告实际施工情况和工程质量情况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原告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看,有一份2016年8月2日胡兴强在付款通知上的签字,已表明因一些原因,原告自己决定对所有空调系统的调试停止,空调是否可以正常运行,没有书面的证据材料证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亚非公司和鼎容公司就安徽省泗县星光影视城中央空调系统安装达成合同总金额938000元的约定,2015年6月3日,双方就协议具体内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补充签订《星光影视城中央空调系统购销及安装合同》,亚非公司作为合同甲方,鼎容公司作为合同乙方。合同约定,空调工程竣工后三日内由乙方出具书面申请,甲方组织相关人员参加验收,验收结束并向乙方出具验收单。按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填写竣工验收单。合同签定后甲方先安排施工人员进场施工,甲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贰万(¥20000.00)元,二层办公区内结束及室外机安装结束后,由甲方在2015年5月21日前再支付给乙方玖万元(¥90000.00)。竣工验收合格叁个月(90天内)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95%。留5%质保金(质保金壹年后无息返还)。甲方迟延支付款项的(七个工作日内无利息),每迟延一日,每日按照余下款项总额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015年2月6日,鼎容公司收到亚非公司指定账户转账2万元,2015年5月25日鼎容公司收到亚非公司转账5万元,2015年9月23日收到转账25万元。2016年7月11日,鼎容公司向亚非公司发出付款申请函,“我司所承建的安徽省泗县星光影视城中央空调系统工程,目前已交付使用并正常运行,请贵司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亚非公司人员胡兴强在该付款函中签字“已签收。胡兴强。2016.8.2日”。2016年8月2日,鼎容公司再次向亚非公司发出付款通知函,“我司所承接的安徽省泗县星光影视城中央空调系统工程,目前已交付使用并正常运行,我司于2016年7月11日已递交付款申请函,但贵司在接到付款申请函至今未按合约支付工程款,在此期间我司已多次尝试联系贵司人员无果。结合目前情况,我司决定暂时停止所有空调系统运行,待双方关于工程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开通使用,望贵司尽快按照合约支付工程款”。胡兴强在该付款函中签字,“待江总回来处理,空调不能停止运行。胡兴强,2016.8.2日”。
另查明,因亚非公司相关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相继被羁押,导致案涉工程一直没有组织验收,空调系统款项至今没有支付完毕。
上述事实有《星光影视城中央空调系统购销及安装合同》、付款通知函、转账记录,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当支付对价。双方虽然约定工程验收后支付剩余货款的95%,但组织验收义务方是亚非公司,亚非公司三次转账支付空调款,支付的时间和金额和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及金额基本符合,特别是2015年9月23日转账25万元,该支付节点支付前提为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内支付剩余95%,双方约定了检验期限,买受人怠于履行并实际支付了部分合同款项,应视为对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的认可。
胡兴强在2016年2月8日的付款申请函中也提到“空调不能停止运行”,说明空调系统已经安装完成并正常使用。并且,案涉工程系空调系统安装,从空调安装完工到发出付款申请函,空调系统已经运行一段时间,亚非公司并未提出质量异议,其对案涉空调系统能够正常运行是接受的,应当支付空调系统工程价款。亚非公司对已经支付的款项除鼎容公司举证的32万元之外无其他支付凭证,亚非公司应根据合同价款9380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32万元,再支付618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空调设备及安装款6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0元,由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佳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