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执1471号
申请执行人:***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甘泉路398号新城电力产业大厦12楼西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3903817F。
法定代表人:陈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琦,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杜琨,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北二环消防大队向东300米赤山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3943773527。
法定代表人:江帆,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因与本院另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彦与被执行人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1)皖1324执恢62号,执行依据为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4民初5026号民事判决书]为涉及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本院决定两案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1324执1471号案件的执行。
符合分案恢复执行条件的,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金坡
审判员 陈幼书
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