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4民初482号
申请人:***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绿怡居西区23-604室。
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婷婷,国浩律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东至县。
被申请人:***,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银行账户存款145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对此,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银行账户存款14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戴 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