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每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与安徽每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05民初4460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义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娇,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安徽每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铜官区北斗星城B7楼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336781402X。
法定代表人:周爱鹏。
被告:***,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诉被告安徽每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1元,减半收取84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洪 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层层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