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汤沟分公司与安徽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07民初4558号
原告: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汤沟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区汤沟镇板桥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80801724E(1-1)。
负责人:古宏俊,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蜀山新村东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1KDA6D。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汤沟分公司与被告安徽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汤沟分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汤沟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汤沟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由原告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汤沟分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宇航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