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07财保11号
申请人: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汤沟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板桥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80801724E。
负责人:古宏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蜀山新村东兴路3号1幢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1KDA6D。
法定代表人:陈晶晶,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汤沟分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汤沟分公司以其负责人古宏俊所有的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SALFA2BA4BH278289)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汤沟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古宏俊所有的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SALFA2BA4BH278289);
二、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旭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江宇航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