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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521民初848号
原告:**,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被告:***,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
被告:黑龙江省鑫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翠园小区27#1层。
法定代表人:林艳娥,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鑫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于2021年2月29日提出司法鉴定申请,集贤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集中医【2021】临司鉴字第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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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以其受伤部位有没到恢复期的,待全部伤情都能做鉴定时再起诉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已交纳案件受理费253.54元,减半收取计126.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丽辉
审判员 马洪涛
审判员 王佳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迟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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