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蜀能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蜀能建设有限公司、中建泛亚(贵安新区)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91执2979号
本院在执行安徽蜀能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建泛亚(贵安新区)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建泛亚(贵安新区)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建泛亚(贵安新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72015.88元[其中返还本金800000元,逾期利息42192.88元(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9日起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11月10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160元(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9日起,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0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10748元、案件受理费591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刚
书记员 武国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