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蜀能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蜀能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皖0225民初3539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蜀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二环与徽州大道交口吉瑞泰盛生活广场3号楼18层05/06/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蜀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能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原定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蜀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蜀能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80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起延续计算至全部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蜀能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与蜀能公司监事、大股东***系熟人朋友关系。2019年7月,蜀能公司以参与工程招投标临时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借款80万元。基于前述熟人朋友关系,双方并未出具借条。2019年7月29日,***通过本人名下尾号8428银行账户向蜀能公司尾号4178账户足额转账支付了前述80万元借款。后***催要未果,致讼。 蜀能公司辩称,***诉请的事实和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与蜀能公司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是案外人***向***借款用于项目投标的保证金,因***按照***的要求将80万元保证金汇入投标人中建泛亚(贵安新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泛亚公司)银行账户系统操作失败,在此情况下,***联系蜀能公司股东***,借用蜀能公司账户转款。蜀能公司按照***要求在收到***80万元转款后,及时将该款转入***指定的投标人中建泛亚公司账户。后因中建泛亚公司将该款挪用,***要求以蜀能公司名义起诉中建泛亚公司追讨款项,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暂未执行到款项,一旦款项执行到位后将偿还给***,但蜀能公司没有义务垫付该款项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29日,***通过尾号8428银行账户向蜀能公司尾号4178账户转账80万元。同日,蜀能公司向中建泛亚公司尾号6060账户转账80万元。 2020年,蜀能公司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中建泛亚公司,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8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等。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皖0191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中建泛亚公司返还蜀能公司本金80万元及逾期利息。中建泛亚公司不服判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皖01民终530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依据***提交的证据来看,双方之间并未产生借贷合意,故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蜀能公司辩称案涉80万元系***出借给***、借用蜀能公司账户进行转账操作,但该说法与(2020)皖0191民初556号民事案件中蜀能公司自认该80万元系其转给中建泛亚公司的保证金的说法自相矛盾;且蜀能公司转给中建泛亚公司的80万元已经(2020)皖0191民初556号民事判决、(2020)皖01民终5306号民事判决确认为不当得利,由中建泛亚公司返还蜀能公司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故***汇入蜀能公司80万元与蜀能公司汇入中建泛亚公司80万元并非指向同一法律关系。现***要求蜀能公司返还80万元,蜀能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取得***80万元具有合法依据,故蜀能公司应将上述款项返还给***。 ***主张逾期利息,本院认为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蜀能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80万元,并从2021年5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00元、案件申请费4520元,合计10420元,由被告安徽蜀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