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综合地质大队

***与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综合地质大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503民初2213号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鞍山市花山区慈湖乡法律服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鞍山市花山区慈湖乡法律服务所。
被告: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综合地质大队,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恒杰诉被告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综合地质大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综合地质大队在案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濮恒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