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鑫无极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焦作市鑫无极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河南金滔电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作市鑫无极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河南金滔电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09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武执字第682-1号
申请人焦作市鑫无极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朝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连理,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
申请人焦作市鑫无极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11月5日向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下达了履行通知,可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942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国庆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