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民终7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又名程斌,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中,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鑫无极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大封镇西岩村。
法定代表人:武庆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奎阳,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王树忠,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鑫无极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树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人民法院(2018)豫0823民初3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焦作市鑫无极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自称王小波让***去签订合同的,而且还有的货物拉到王小波公司里,一审判决未查清在本案中,王小波与***以及焦作市鑫无极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8)豫0823民初38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焦作市鑫无极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胜利
审判员 杨 柳
审判员 范炳鑫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