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23民初2792号
原告:焦作市鑫无极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大封镇西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592439921Q。
法定代表人:武庆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中海,焦作市***中信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又名程斌,男,汉族,1979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博爱县。
被告:***,男,汉族,1957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焦作市鑫无极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鑫无极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长 侯刚成
审 判 员 高金旺
人民陪审员 任小利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凌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