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5民初83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70000163053051K。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楼。
法定代表人:刘法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绪忠,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基文,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澄城**电厂,组织机构代码91610525056949266U。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
法定代表人:吴奕雄,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澄城**电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2021) 陕0525民初83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陕西澄城**电厂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陕西澄城**电厂的银行账户予以解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澄城**电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澄城**电厂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 三 军
审 判 员 刘 高 辉
审 判 员 王 海 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