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1529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住澄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楼。
法定代表人:张玉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基文,男,汉族,系该公司律师。
被告:陕西秦尧电厂,住所地:澄城县。
法定代表人:吴奕雄,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宇锋,男,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6179
第三人:陕西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崔珊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秦尧电厂、第三人陕西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67元,减半收取763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智 斌
审 判 员 杨 富 明
人民陪审员 任 杨 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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