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521民初5060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宾市叙州区众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 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