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常州昊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6)新民申10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康军权,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王朋,新疆金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常州昊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潘家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岳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童晓兵,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康军权因与被申请人常州昊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环保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乌中民五终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石炜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