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鑫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南**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302执17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被执行人福建南**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漳新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MA2Y5R061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南**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3民终94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福建南**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11日,本院依法作出(2021)闽0302执1703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福建南**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同年5月14日,被执行人福建南**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本案予以执行完毕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南**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执行员  林 晨 执行员  林 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