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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民终32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开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育民,甘肃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波,甘肃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碱水沟村****楼。
法定代表人:渠晨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霞,女,1995年8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现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佳品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蓝筹谷****/div>
法定代表人:丁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琪,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久长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华侨广场**iv>
法定代表人:马建栋,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宋同春,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兰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佳品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久长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宋同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3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新
审判员 张海东
审判员 杨 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徐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