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佳品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与兰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佳品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102民初10221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3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向南,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南,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碱水沟村188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渠晨曦,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霞,女,汉族,1995年8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康县,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乾郁,男,汉族,1984年3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江苏佳品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6号蓝筹谷B栋9楼。
法定代表人:丁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琪,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久长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1号华侨广场1511室。
法定代表人:马建栋,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兰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佳品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久长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29元,减半收取25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袁新社
人民陪审员  段晓彬
人民陪审员  陈维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琴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