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佳品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8881***与江苏佳品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302民初8881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继胜,宿城区中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佳品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6号蓝筹谷B栋9楼。
法定代表人:丁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琪,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陶子,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女,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佳品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品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河酒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继胜、被告佳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琪、被告洋河酒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陶子、吴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108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1月19日至2017年6月27日,经被告***介绍,参与佳品公司承建的洋河酒厂研发中心景观绿化工程,从事挖机施工。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原告的挖机工时费为120元/小时。原告合计工作905小时,费用总计1086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佳品公司及***索要所欠工程款,但二人均以被告洋河酒厂没有支付他们工程款为由,一再拖欠,拒绝支付。原告因此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佳品公司辩称,驳回对被告佳品公司的诉求。原被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原告出具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提供挖机使用,其和被告***之间应当是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应当向***主张合同款项。
被告洋河酒厂辩称,驳回对被告洋河酒厂的诉求,因为被告佳品公司是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和被告洋河酒厂签订施工合同,由佳品公司承建洋河酒厂发包的景观绿化工程。洋河酒厂已经依据实际工程进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的工程进度款808万元。洋河酒厂与原告没有劳务合同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洋河酒厂将其研发中心的景观绿化工程发包给被告佳品公司施工,佳品公司又将该工程交由***具体负责实施。在施工过程中,被告***联系原告***从事挖机作业。2020年3月9日,被告***在***制作的“工程拖欠***挖机施工费用情况说明”上签字确认,依据该说明记载,原告于2017年1月19日进场,于2017年6月27日离场,累计工作905小时,挖机施工费120元/小时,费用总计108600元。2019年7月17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挖机款108600元。
原告在庭审中自述,其自2017年1月经***到工地驾驶挖机作业,工地需要多台挖机时,由***另行安排,费用另行计算,和原告无关。原告也会安排挖机到现场作业,这部分费用由原告支付,并最终结算在***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中。平时到工地时间不固定,大约六七点,离开工地时间以工地现场施工人员需求为准。因工地较忙,除天气原因,原告几乎每天都在工地,即使没有工作,也在工地等候。
本院认为,被告***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以及欠条可以证明***认可其尚欠原告108600元款项的事实,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清偿上述债务。
依据被告***确认的情况说明及欠条,结合原告自述的作业情况,原告和被告***结算的款项包括原告本人提供的驾驶挖机作业费用、挖机租赁费用以及原告安排他人完成挖机作业的费用,并不符合工程款的特征,也不符合“农民工工资”类的劳务费用特征。另外,原告和被告洋河酒厂、佳品公司之间均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洋河酒厂、佳品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068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6元,减半收取12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司杨凯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宋 腾
书 记 员 王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