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佳品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8880***与江苏佳品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8880号
原告:***,男,1976年1月6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杰,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佳品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6号蓝筹谷B栋9楼。
法定代表人:丁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琪,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陶子,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女,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佳品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司杨凯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宋 腾
书 记 员 王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