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佳品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城分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执38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571381994U,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正新。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16日生,住宿迁市洋河新区。
案外人:江苏佳品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56854655C,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丁勇。
本院在执行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城分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做出的(2019)苏1302民初41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城分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案外人江苏佳品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处有债权。另查明,***做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2020)苏1302执3899号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在案外人江苏佳品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处的债权120万元,期限为三年;
二、案外人江苏佳品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在120万元人民币限额内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 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蔡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