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安新与上海博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2民初10154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上海博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涌。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新与被告上海博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新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平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