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方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博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1民初8107号之一
原告:江苏方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绮山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梅红,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博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第6幢1251室。
法定代表人:刘涌。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方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博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方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方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方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江苏方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