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81民初1947号之一
原告上海永利工业制带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亦大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永利工业制带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永利工业制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永利工业制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60元,减半收取计86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永利工业制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章建忠
法官助理 张 奕
书 记 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