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0902民初1483号
原告上海永利工业制带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奥凯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预立案后,原告上海永利工业制带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永利工业制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永利工业制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永利工业制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万平
书记员 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