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利工业制带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物资云贵有限公司与上海永利工业制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2民辖终5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船舶工业物资云贵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科普路505号五华科创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许鸿斌,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永利工业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500弄1号1803室。
法定代表人:王亦嘉,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船舶工业物资云贵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1民初1432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船舶工业物资云贵有限公司上诉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货款,合同履行地为上诉人所在地,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永利工业制带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虞恒龄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