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1民初6689号
原告:上海永利工业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500弄1号18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亿诺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洪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叶响(职务不详)。
被告:浙江亿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鞋塘新殿村(金华市**针织厂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利工业制带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亿诺自动化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亿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永利工业制带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以被告已经全额支付相关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永利工业制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永利工业制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