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81民初2107号
原告兴化市兴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金东门花苑水厂路C-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宏强盐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开发区星湖商城。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锋,北京市亿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井神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添创线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平海路898号2幢136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州南浔建宇木楼梯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屯圩村毕睦兜。
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兴化市兴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宏强盐化有限公司、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添创线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建宇木楼梯加工厂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化市兴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南通市宏强盐化有限公司、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添创线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建宇木楼梯加工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兴化市兴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化市兴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430元,由原告兴化市兴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