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81民催1号
申请人兴化市兴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金东门花苑水厂路C-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定元,该公司销售经理。
申请人兴化市兴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因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票号为31300051/26653239,出票时间为2015年7月17日,票面金额为20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月17日,出票行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兴化支行,出票人为江苏飞宇家居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兴化市万福不锈钢经营部。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无锡市华东电
力设备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兴化市兴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