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81民初2114号
原告兴化市兴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芯途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塘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航(重庆)微电子有限公,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永镇**永路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肖胜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炳轩,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上海花曦国际贸易有,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航塘公路塘公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兴化市兴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芯途半导体有限公司、中航(重庆)微电子有限公司、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花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化市兴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无锡市芯途半导体有限公司、中航(重庆)微电子有限公司、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花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兴化市兴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化市兴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930元,由原告兴化市兴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