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02民初970号
原告:**,女,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310807077。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810022457。
被告:四川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飞云路北段70号宜宾汽车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1幢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5656697723。
法定代表人:邬明君。
被告:***,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411461763。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910146602。
原告**与被告四川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