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521民初241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全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向家坝工业集中区-高捷园全顺商砼(配电房)2幢1层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551037651A。
法定代表人:殷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靖,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恒力,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预备会员证号××。
被申请人:四川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飞云路北段70号宜宾汽车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1幢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5656697723。
法定代表人:邬明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升坪,男,汉族,1986年1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全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四川全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动产,查封被申请人四川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动产、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财产权,保全金额780000元”。2022年3月2日,申请人四川全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动产的查封、扣押,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动产的查封、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财产权的冻结,限额共计78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乃松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周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