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4民初2834号
原告:***,男,1975年8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初平,四川乐伯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5656697723,住所地:四川省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飞云路北段70号宜宾汽车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1幢5层,法定代表人:邬明君。
被告:中交昆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KPLLK7T,住所地:云南省昆明是呈贡区上海东盟大厦A座702号,法定代表人:李军。
原告***诉被告四川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昆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3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1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春浩
人民陪审员 赵健昕
人民陪审员 顾崇元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樊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