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202执418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东关大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潍坊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潍坊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202民初728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书面申请结案,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