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汇金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执322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汇金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黄海西二路远东大厦生产厂房五层B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东关大街5号中泰发展大厦310房。
被执行人: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甘井子区山东路商业街A区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双方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我院,本院(2020)辽0291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完毕,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申请执行。
执行标的额为237432.15元并支付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另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被执行人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对其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包含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保险、股票、银行、车辆等相关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中存款240893.15元,依法送达后2022年5月25日扣划至本院并交付给申请人及缴纳执行费,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2年5月27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本院告知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辽0291执322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