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48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8月28日,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东关大街5号中泰发展大厦3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1407037X1。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鲁0112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751994.63元;二、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以163544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751994.63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68元,由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8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邮件退回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在执行中,因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8月17日、8月18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2022年9月25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将以上查封的期限及申请续行查封的相关事宜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对其进行了告知,***无法提供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不移送破产审查,不要求进行线下调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772562.63元及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本案中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等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不移送破产审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迎 审判员  张 政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