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高福林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22执1157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高福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芦湖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东关大街5号中泰发展大厦310室。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淄博高福林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淄博高福林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2018)鲁0322执1157号执行完毕。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