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途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执异5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数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59号院1号楼12层1208H。

法定代表人:朱树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威,北京市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万艺,女,1987年1月23日出生,北京数途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北京云汉龙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6号西区9号楼220室。

法定代表人:徐宝伦。

第三人:**,女,1964年5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执行北京数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途公司)与北京云汉龙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汉公司)合同争议仲裁一案[执行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1109号裁决书;执行案号:(2020)京01执1182号]过程中,数途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数途公司述称,请求法院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对云汉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法院查明,云汉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数途公司调查,云汉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系其唯一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申请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经审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京仲裁字第1109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数途公司与云汉公司签订的《eDNA数据库采购合同》于2018年12月17日解除;(二)云汉公司向数途公司返还已付合同款475 000元;(三)云汉公司向数途公司支付以475 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2日为10 982.26元;(四)云汉公司向数途公司支付律师费30 000元;(五)本案仲裁费35065.73元(已由数途公司全额预交),由云汉公司全部承担,云汉公司直接向数途公司支付数途公司代其垫付的仲裁费35 065.73元。因云汉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数途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22日,本院作出(2020)京01执11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1109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云汉公司于2004年6月15日注册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股东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追加被执行人的,应当与被申请追加人取得联系并送达相关材料。本案中,根据数途公司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与被申请追加人**取得联系并送达相关材料,故本案应当终结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审查程序。

审 判 长  冯更新

审 判 员  娄玉玲

审 判 员  栗俊海

二○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贝

书 记 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