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执118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数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59号院1号院12层1208H。
法定代表人朱树峰,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云汉龙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6号西区9号楼220室。
法定代表人徐宝伦。
北京数途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云汉龙兴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110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云汉龙兴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北京数途科技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47.5万元及利息、律师费人民币3万元、仲裁费人民币3.506573万元的义务,北京数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云汉龙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证券。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北京云汉龙兴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北京云汉龙兴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数途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1109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芳
审 判 员 林 骁
审 判 员 高 峰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殷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