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京0108刑初264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北京数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张力,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户籍地为陕西省大同市,北京市数途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辩护人张秒,北京市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数途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山东省无棣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无棣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4月6日被羁押,同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淑霞,北京市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7]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北京数途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0月16日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北京数途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张力、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一、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被告单位北京数途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法定代表人)在与北京恒泰思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北京恒泰思源科技有限公司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张,税款共计人民币 432 405.87元,并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二、2016年5月,被告单位北京数途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法定代表人)在与恒佳众合(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恒佳众合(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税款共计人民币59 223.94元,并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综上,被告单位北京数途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张,涉案税款共计人民币 491 629.81元,并全部用于抵扣税款。现涉案税款已全部预缴查补。被告人***于2017年4月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数途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对其定罪处罚。
被告单位北京数途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张力对起诉书指控其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未提出异议。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单位的负责人***系自首;且涉案全部税款均已补缴,未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犯罪金额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单位从轻处罚。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未提出异议。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系自首;具有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的公司已经退缴了全部税款,未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综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被告单位北京数途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法定代表人)在与北京恒泰思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北京恒泰思源科技有限公司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张,税款共计人民币 432 405.87元,并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二、2016年5月,被告单位北京数途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法定代表人)在与恒佳众合(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恒佳众合(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税款共计人民币59 223.94元,并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收集和调取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苑某、邱某、詹某的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查询截图,认证清单,记账凭证,交易记录,企业信息,税务登记表,稽查预缴通知单,到案经过等证据。
经法庭质证,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未提出异议。上述证据的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数途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北京数途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且已经积极补缴了涉案全部税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院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依法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北京数途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尹鹏展
人 民 陪 审 员 韩凤林
人 民 陪 审 员 白永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方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