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凯力船艇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市科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凯力船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72民初627号
原告:***,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丹,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科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龙岐村沙园环村路南长巷5号101。
被告:广东凯力船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大步工业大道西。
被告:**,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科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恒公司)、广东凯力船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力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诉称,**和科恒公司系承包关系,原告于2016年3月由**雇佣并安排到科恒公司工作,后科恒公司将原告安排到凯力公司工作,每月工资8000元。2016年9月17日晚上,原告在凯力公司造船车间加班建造船舶时被滑落的钢板砸伤头部,原告为此垫付医疗费192,840.01元。2017年4月26日,广东康源司法鉴定所认定原告不同部位伤残等级分别为七级、八级、九级,并评定了后续医疗费用。因三被告共同侵权,拒不支付医疗费和相关赔偿,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后续医疗费、评残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义眼更换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共计670,845.14元,并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一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事故发生在凯力公司造船车间,并非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生产、作业有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规定的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因此本案纠纷不应由海事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所涉及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凯力公司的造船车间,属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地域管辖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尹忠烈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张乐
书记员梁景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