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凯力船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凯力船艇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明益船舶设计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72财保3号
申请人:广东凯力船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大步工业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钟永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运福,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竞博,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明益船舶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市莲路傍江东村段33号3号楼305室。
申请人广东凯力船艇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明益船舶设计有限公司船舶设计合同纠纷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1月29日补正),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设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金海岸支行的账户************为财产线索。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出具的担保限额200万元担保函提供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保全错误而给被申请人或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明益船舶设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金海岸支行的账户************的存款,以200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凯力船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邓锦彪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郑 威
书 记 员 朱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