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1003民初4300号
原告:荣成市福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凭海西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威海卓达香水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山海南路198-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荣成市福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润公司)与被告威海卓达香水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水海酒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香水海酒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5089.40元,利息15033.5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起诉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日荣成市福润家居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荣成市福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7月,被告与荣成市福润家居有限公司签订《英伦湾度假公寓布草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1268905元。原告履行合同后,被告支付了1167392.6元,尚欠101512.40元。另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为被告的自助餐厅、接待处加装窗帘、布艺、配饰,合同总价款13577元。被告以无钱为由不予付款,请求判如所请。
香水海酒店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日荣成市福润家居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荣成市福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7月4日福润公司与香水海酒店签订了《英伦湾度假公寓布草采购合同》,约定福润公司按照香水海酒店的要求制作床单、被套、毛巾等,包括设备价款、材料价款、安装费等,合同总价款1268905元;保质期为一年,产品完成安装调试经香水海酒店验收合格后支付1167392.6元,余下3%为反贿赂保证金,5%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及贿赂问题时无息付清。2015年9月17日,产品完成安装调试经香水海酒店验收合格,香水海酒店支付了1167392.6元,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3%的反贿赂保证金及5%的质保金合计101512.40元。另外,福润公司按照香水海酒店要求为其自助餐厅、接待处加装窗帘、布艺、配饰,合同总价款13577元,一直没有付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福润公司与香水海酒店签订了《英伦湾度假公寓布草采购合同》和自助餐厅、接待处加装窗帘、布艺、配饰合同,福润公司按约定完成了定作、安装等工作,并经香水海酒店验收确认,香水海酒店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福润公司支付相应的款项。综上,现福润公司要求香水海酒店支付欠款115089.4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福润公司要求香水海酒店支付以101512.40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17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福润公司请求支付利息15033.55元计算有误,应为12511.4(101512.40*4.35%/12*3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威海卓达香水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荣成市福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欠款115089.40元,利息12511.4元,合计12760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1元,由荣成市福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元,由威海卓达香水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4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起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