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鼎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正鼎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河南安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621民初279号
原告:正鼎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63242949。
法定代表人:刘娟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东)东风东路西、榆林北路北1幢18层1801号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飞,系河南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向,系河南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安德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567289167H。
法定代表人:王彦斌。
住所地:扶沟县。
原告正鼎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安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鼎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安德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鼎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17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以1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5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承担豫东(扶沟)医院门诊医技楼、病房楼、地下室装修工程消防施工图的设计工作,合同总价40.45万元,原告给予被告优惠按照40万元结算。原告如约完成了设计工作,2018年2月26日原告将设计图纸交付被告。被告支付了原告三笔费用共计23万元,还有17万元一直没有支付,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8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完毕全部设计费,否则每日按照日千分之二支付逾期违约金。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河南安德置业有限公司缺席未答辩。
原告正鼎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证明:2018年1月15日,被告和原告签订合同,被告委托原告设计豫东(扶沟)医院门诊医技楼、病房楼、地下室装修工程施工图,合同总价40万元。证据二、收据付款凭证。证明:被告通过杨玉霞付款,由原告的项目负责人祝福接收,三笔款分别为2018年1月15日5万元、2018年2月11日8万元、2019年1月28日10万元,共计23万元。证据三、收条、图纸电子文档。证明:被告的项目经理张克亮2018年2月26号取走八套图纸,原告完成合同义务。合同第五条约定被告应当在2018年10月31以前支付完毕款项,但至今没有付完。
被告河南安德置业有限公司缺席,未对原告提供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8年1月15日,原告正鼎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作为设计人与被告河南安德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内容为: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1、门诊医技楼装修工程消防施工图设计,建筑面积24903.29㎡,单价5.4元,设计费13.44万元;2、病房楼装修工程消防施工图设计,建筑面积48025.65㎡,单价5.4元,设计费25.93万元;3、地下室消防施工图设计,建筑面积2000㎡,单价5.4元,设计费1.08万元;合计40.45万元。说明1.设计费用为40.45万元,优惠之后的设计费按40.00万元结算。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为400000元,设计费支付进度:付费次序1、占总设计费12.5%,付费额5万元,付费时间,合同签订后三日内;2占总设计费20%,付费额8万元,付费时间,图纸交付时;3占总设计费67.5%,付费额27万元,付费时间,2018年10月31日之前付完。第七条、违约责任:7.2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2018年2月26日,被告收到原告设计的医院门诊医技楼、病房楼、地下室消防工程设计图纸捌套。2018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5万元、2018年2月1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8万元、2019年1月2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0万元,共计23万元。剩余170000元设计费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已将被告的医院门诊医技楼、病房楼、地下室消防工程设计图纸交付给被告,被告分三次支付原告设计费共计230000元,剩余170000元设计费按约定被告至今未支付,属于违约行为,故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设计费17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诉请迟延履行金120000元问题,因双方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明显过高,超出法律规定范畴,原告要求参照当时民间借贷利率法律受保护年息24%的标准计算,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原告诉请的迟延履行金于2020年8月20日起应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承担违约金为宜。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安德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正鼎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70000元及违约金(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息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承担违约金;上述本金均按170000元计算。);
二、驳回原告正鼎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被告河南安德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清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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