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065号
申请人:北京供电福斯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廷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连江,北京市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宏必思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20201。
法定代表人:朱宇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供电福斯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宏必思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供电福斯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宏必思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4358.2元。申请人北京供电福斯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保全担保。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251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宏必思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4358.2元。采取上述保全措施的金额总和以1004358.2元为上限。”现被申请人***宏必思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北京供电福斯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继续对被申请人***宏必思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4358.2元进行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供电福斯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对被申请人***宏必思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4358.2元予以冻结。
上述冻结银行账户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睿涵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元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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