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湘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凯里市源丰建筑物资租赁站、贵州湘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民初5905号
申请人:凯里市源丰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凯里市原凯
旋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01MA6GXE537W
经营者:徐高河,男,196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申请人:贵州湘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鸭塘街道凯开大道73号农机五金机电大市场11栋3
层库房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MA6DP0TE5J。法定代表人:申旺龙,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邹涛,男,1988年8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凯里市。
被申请人:夏正平,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侗族,住岑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凯里市源丰建筑物资租赁站诉被告贵州湘乾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邹涛、夏正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凯里市源丰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湘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邹涛、夏正平的银行存款或车辆进行冻结、查封,金额为173591.57元。申请人凯里市源丰建筑物资租赁站用在中国平安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施秉支公司购买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湘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邹涛、夏正平在银行的存款173591.5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若存款不足额,则查封被申请人贵州湘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邹涛、夏正平名下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原慧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