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921民初530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
被告:***,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
被告:内蒙古通济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05732914316,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永宁路聚景花园商业楼S7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军,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
被告:乌兰察布市卓资县水利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卓资山镇长胜街。
法定代表人:梁化风,任局长。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通济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卓资县水利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我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通济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卓资县水利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郭紫荆